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根据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不同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两者不同主要在于: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困难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没办法履行,即为履行不可以,产生履行不可以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可以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些标的均发生履行不可以时,才发生履行不可以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仅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买卖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按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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