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建议〉的公告》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拟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进步,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大内部管理,减少服务本钱,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官方报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官方报价: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官方报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拟定。
第七条政府拟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建议,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拟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进步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进步,怎么收费根据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本钱,加合理收益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原因:
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参考不一样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率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法。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率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官方报价后仍需要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与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法、收费数额或比率。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能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实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和怎么收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和怎么收费等信息,同意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约。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约应当包含:收费项目、怎么收费、收费方法、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法、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能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升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需要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赞同。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别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是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成本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成本概算的,律师事务所需要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赞同。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成本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成本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可以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成本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能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成本。
除前款所列三项成本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成本。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意指派承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能向受援人收取任何成本。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实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方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推行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和怎么收费的;
提前或者推迟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
超出政府官方报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法变相提升怎么收费的;
以明显低于本钱的收费进行不正当角逐的;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律师法》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推行行政处罚: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同意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成本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成本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缴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得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拟定、调整律师服务怎么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置,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方法另行拟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方法拟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推行方法,报国家进步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国家进步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讲解。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拟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公告》同时废止。
:未经授权,转载需要注明本站出处链接,不然将追究法律责任,日前有不法分子紧急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