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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对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置建议

www.tengzhei.com 2024-08-01 房产纠纷


依据审判实践,就处置土地纠纷案件时应注意之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处置建议:
1、严格审察公民依民主议定原则所做决定的内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公民决议不予支持,防止民主管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需要经过拆迁户的成员的公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公民代表赞同。现实日常,很多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总是以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倡导土地出售合同无效。
公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情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民主议定原则只不过实行民主管理的一项原则,而审察依民主议定原则作出的决定是不是合法,还须综合多种原因进行考量。
通过民主决议将地收回或恶意提升土地租金,紧急损害自八十年代以来响应国家植树造林政策的老一代百姓的利益,等等。诸这样类的决议,其产生是严格依据民主议定原则作出的,但其内容却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2、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要结合实质状况及依法律、法规进行。
正确的做法应为:法院对于此类口头合同应依据《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根据已形成的事实,耕作的实质面积,地方的固定性认定口头合同有效,并需要补签有关的合同及补发土地权证。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合无效。《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预防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借助土地权属不清,土地管理混乱。
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作法,很多状况下,恶意订立合同者与发包者相互串通,以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占有土地用权的目的。
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只须不违反合同成立条件并已进行开发性生产的,应第一确认该合同继续有效,不可解除合同或驳回诉讼请求。若被告方提出反驳,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并案审理。
少包多占并以实地四至与批准面积不同时应以实质四至为准提出反驳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因为历史政治等缘由,土地权属几经变迁,且一般都缺少有效的书面记载,土地管理不到位,土地经营权证书管理不规范,在进行登记时以土地用户自报面积登记。
请求法院按实质四至范围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其用权,不退出多占的用法地。不可以由于地上存在附属物或长期用的事实而将非法占有变为合法用。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问题。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真实的意思。其成立条件是法定的,即须经过公民集体民主议定方为有效,不然视为无效。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时应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厘清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公正的裁判。
但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非法占用土地或长期霸占土地的人,不只不判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反而违反合同的自治原则和民主议定原则,判令双方继续健全合同,如此判决的结果显然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为法院拓展后续实行工作带来无穷后患。因此要坚决予以杜绝。
3、处置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应依诉求性质的迥异正确适使用方法律
第一要确定原告的是不是是本集体成员。具体标准为:一是是不是已进行户口登记。二是要考察其否有责任。三是是不是已定居并有固定的家庭成员关系,主要的生活来源是不是依靠被征收的土地。
据此确定具备主体资格,则可参与分配。并且,如上所述,法院所处置的只能是份额,而不是数额。此类案件应当为确认之诉,并不是给付之诉。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妥善运用有关司法讲解,落实民主议定原则,推进小康社会的民主管理。

Tags: 法律知识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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